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作者:2652779265@qq.com
发布日期:2020-06-29 09:4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一、授权后用地审批权限
(一)城市分批次报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2020年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尚未实施完毕的,仍可按原途径报批;2020年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征收和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征地权限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征地权限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宅基地,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其余事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衔接。
(一)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拟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严格把关,用地报批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确保依法合规。
(二)征收程序。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土地征收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2019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申请,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继续完成审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征地程序的,需按照新的规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用地报批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就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